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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0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经查,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领地·阳光花城四期项目未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据《建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任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293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3台以上,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决定给予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2500.00(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审核: 张波   责任编辑: 杨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