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授权委托书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委托方: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MB1665426R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锷
受委托方: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MB0X08395L
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科创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双全
为助推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中共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资源和要素整合加快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攀委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将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具体委托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行政许可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2.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以政府公布的市城管执法局权力清单为准)。
二、委托执法区域
以2021年12月24日攀委发〔2021〕21号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受委托方管辖区域为委托执法区域。
三、委托权限
依法实施本授权“一、委托事项和二、委托执法区域”约定的行政许可及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许可文书上应加盖“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行政处罚文书上应加盖“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执法专用章”。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五年,于2023年3月1日至2028年 2月29日。
五、委托责任
1.受委托方所受委托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
2.受委托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必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罚款款项等应缴至财政专用账户。
4.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其他事项
本授权生效时,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9月1日与攀枝花市攀西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行政执法授权委托合同》以及于2020年12月31日与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行政执法授权委托合同》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