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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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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授权委托合同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10-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委托方: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MB1665426R

  法定代表人:刘  松

  受委托方:攀枝花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公园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00450959489F

  法定代表人:闫国富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结合工作实际特委托攀枝花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方)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一、委托事项

  (一)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初审。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行政处罚。

  1.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

  政处罚。

  2.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3.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4.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

  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5.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6.对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相应绿地率标准的行政处罚。

  7.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8.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行政处罚。

  9.对不按照国家、省和市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养护的

  行政处罚。

  10.对管护主体未补植树木的行政处罚。

  11.对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晾晒衣物、堆放物品、祭祀、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12.对掘取树根、剥取树皮,倾倒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停放车辆、烧烤、露营,饲养、敞放家禽家畜等毁损绿地的行政处罚。

  13.对偷盗树木花草的、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三)对行政征收事项的费用核算。

  1.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2.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四)行政检查。

  城管职责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检查中涉及强制措施的部分除外)。

  (五)其他行政权力。

  1.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2.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委托事项实行动态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最新行政权力清单为准。

  二、委托执法区域

  建成区城市主干道两侧行道树及其附属公共绿地和攀枝花公园、竹湖园公园、学府游园等由市级部门管理的公园。

  三、委托权限

  依法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初审、行政征收事项费用核算;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检查;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5年),如因委托方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或双方认为有必要,需减少、调整或新增委托行政执法事项,重新以书面形式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五、委托责任

  (一)受委托方所受委托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

  (二)受委托方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受委托方必须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罚款款项应缴至市财政专用账户。

  (四)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