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网站 站群 今天是: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市十届人大七次会议第42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9-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市十届人大七次会议第42号建议答复的函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农村及城市近郊户外广告设置的建议》(第4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出台农村和城区近郊、城乡结合部的广告指导意见和相应规划的建议

2019年我市已出台《攀枝花市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对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规范。目前,已印发《攀枝花市城区2020年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各区要重点针对城市近郊、城乡结合部等重难点区域进行整治,现已完成摸底排查工作,进入整治阶段。同时,结合乡村振兴、百镇建设行动,对乡村户外广告进行整治,建立健全农村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督导县(区)探索思考出台指导性意见和相关规划,全面提升乡镇设施水平。

二、关于落实关键广告位的广告内容的审核机制的建议

20164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已明确废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当前,根据国家政策广告内容监管采取的是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即户外广告设置者对自身广告内容进行把控,若出现违规,市场监管部门再采取执法措施)。随着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加强广告内容监管,加大巡查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和构筑物修建的包围广告可以参照城市基建外围的公益广告的建议

施工围挡属于建设工程附属设施,未强行规定必须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使用,经调查目前大部分农村基础设施施工围挡并未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使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强行要求其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使用。对作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的施工围挡,要求业主按照《攀枝花市公益广告分层分类发布办法》足量发布公益广告。

四、关于投放公益广告,提高其占比,尽最大可能挤占不良商业广告的滥投放的建议

经实际摸底调查,由于农村户外广告设施不足,现有公益广告投放已趋于饱和。将在农村和城市近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集中设置广告张贴栏,禁止乱贴小广告,若发现不良商业广告,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追本溯源,对涉事个人和商家进行严厉处罚。

五、关于推行农村、城乡结合部优良广告位的有偿使用机制的建议

城乡结合部户外广告一直以来都是纳入城区户外广告进行审批,按照《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要求,均为有偿使用;由于农村户外广告在管理上存在盲点,将借鉴先进城市管理经验,探索建立农村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机制。

六、关于加强店招店牌设置实施全过程的建议

按照《攀枝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要求,各县(区)做好现场核查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今年疫情防控期间,仁和区转变观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变“坐等审批”为“上门服务”,辖区内新店开业需设置招牌广告的企业,在通过电话、微信、QQ 及申请平台预约后,工作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管,上门收件、现场勘查、指导、办结,办理招牌事项30余件。

七、关于广告投放者使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整体门店招牌的设置水准的建议

2019年实施的《攀枝花市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中已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造型美观、制作精良、悬挂平整,并积极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户外广告审批时,鼓励业主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提升城市亮化水平,做到既环保又美观,相关材料也可回收利用。近期,召集龙密路商家召开座谈会指导招牌建设相关事宜,并安排专人到龙密路上门指导服务10余次。截至目前,在龙密路新设置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招牌4处。同时,要求业主加强设施管护,确保广告设施安全无隐患。

八、关于临街新建商业建筑可由业主统一建设店招店牌的建议

自今年5 月起,仁和区启动对弯腰树天宇路路口至巴斯箐沿线的店招升级改造工作,召集业主协商,遵循“统一标准、一店一招、因地制宜、样式多样、色彩协调”的原则,对沿线所有招牌提档升级,并审核招牌内容发布规范、合法,达到“设置规范、整洁统一、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效果,营造商业氛围,提升营商环境。目前,已完成沿线225户门店招牌的改造工作,改造面积达到2600平方米,预计投入资金140万元。7月,召集东区12家商业综合体召开座谈会,专门针对商业综合体按照统一申报建设店招相关事宜进行培训,明确要求,商业综合体商管(物管)要切实加强店招管理,统一设计,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建设。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