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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费包括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移植损伤城市园林植物赔偿费、损伤城市园林植物赔偿费、砍伐城市园林植物赔偿费以及对城市园林设施造成损坏的赔偿费。

第三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园林植物的,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赔偿。

第四条  损伤、移植损伤城市园林植物的,根据园林植物受损程度收取赔偿费,致使园林植物受损程度达到单株80%以上或者死亡的,按砍伐园林植物赔偿。

第五条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收取赔偿费。

第六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负责权限内园林绿化赔偿费的审核、收取工作。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园林绿化赔偿费,应统一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对举报损毁、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赔偿额度10%的奖励,奖励费由财政部门列为预算单独安排。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赔偿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确定。

第十条  米易县和盐边县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费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办法》(攀城管〔2008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攀枝花市园林植物赔偿标准

附件:副本附件:攀枝花市园林植物赔偿标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