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2019年本)(五)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1-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2019年本)(五)
表2-407
|
序号 |
17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监理单位涉嫌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08
|
序号 |
17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监测单位涉嫌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09
|
序号 |
17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10
|
序号 |
17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涉嫌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11
|
序号 |
17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12
|
序号 |
17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涉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13
|
序号 |
17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涉嫌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14
|
序号 |
175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15
|
序号 |
17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承租人涉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16
|
序号 |
175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涉嫌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17
|
序号 |
17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涉嫌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18
|
序号 |
17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在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涉嫌在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19
|
序号 |
175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涉嫌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20
|
序号 |
175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涉嫌未按规定配置或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21
|
序号 |
176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拒涉嫌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22
|
序号 |
176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23
|
序号 |
176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涉嫌未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24
|
序号 |
176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涉嫌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25
|
序号 |
176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涉嫌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26
|
序号 |
176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专业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专业经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27
|
序号 |
176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乡规划法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28
|
序号 |
176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乡规划法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29
|
序号 |
176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涉嫌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乡规划法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30
|
序号 |
176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乡规划法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31
|
序号 |
177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乡规划法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32
|
序号 |
177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涉嫌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33
|
序号 |
177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外商投资企业涉嫌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34
|
序号 |
177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35
|
序号 |
177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涉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乡规划法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36
|
序号 |
177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37
|
序号 |
177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涉嫌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38
|
序号 |
177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涉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涉嫌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涉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39
|
序号 |
177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涉嫌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涉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涉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40
|
序号 |
177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相应绿地率标准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项目竣工后涉嫌未达到相应绿地率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41
|
序号 |
178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报送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42
|
序号 |
178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建设单位涉嫌未在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43
|
序号 |
178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国家、省和市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养护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不按照国家、省和市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养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44
|
序号 |
178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管护主体未补植树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管护主体未补植树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45
|
序号 |
178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擅自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46
|
序号 |
178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的、堆放物品、倾倒生活垃圾、祭祀、焚烧物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的、堆放物品、倾倒生活垃圾、祭祀、焚烧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47
|
序号 |
178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掘取树根、剥取树皮,倾倒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停放车辆、烧烤、露营,饲养、敞放家禽家畜等毁损绿地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掘取树根、剥取树皮,倾倒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停放车辆、烧烤、露营,饲养、敞放家禽家畜等毁损绿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48
|
序号 |
178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偷盗树木花草的、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偷盗树木花草的、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49
|
序号 |
178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弃土、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未经许可搭建、修建房屋、围墙、围栏等建(构)筑物的、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擅自弃土、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未经许可搭建、修建房屋、围墙、围栏等建(构)筑物的、损毁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50
|
序号 |
178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者位置,不涉及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对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者位置,不涉及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51
|
序号 |
179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52
|
序号 |
179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道路上运输矿石(粉)、砂石、泥土、水泥、煤炭、混凝土、灰浆等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城市道路上运输矿石(粉)、砂石、泥土、水泥、煤炭、混凝土、灰浆等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53
|
序号 |
179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矿石(粉)、砂石、泥土、水泥、煤炭、混凝土、灰浆等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违规倾倒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矿石(粉)、砂石、泥土、水泥、煤炭、混凝土、灰浆等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涉嫌违规倾倒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54
|
序号 |
179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地桩、水泥墩、停车位等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地桩、水泥墩、停车位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55
|
序号 |
179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56
|
序号 |
179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57
|
序号 |
179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涉嫌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58
|
序号 |
179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59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市政科、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中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市政管理占道费征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市政管理占道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60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绿化科、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绿化异地建设费征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绿化异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61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绿化科、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公园内占地费的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征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费城市园林绿地占用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62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市容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63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
责任主体 |
公用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污水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污水处理费征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64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
|
责任主体 |
市容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65
|
序号 |
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责任主体 |
市规建支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拆除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66
|
序号 |
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
责任主体 |
市容科、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拆除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67
|
序号 |
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
责任主体 |
市容科、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拆除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68
|
序号 |
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
|
责任主体 |
绿化科、市园林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主管部门代履行。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代履行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69
|
序号 |
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
责任主体 |
绿化科、市园林绿化处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强制拆除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70
|
序号 |
1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公用科、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71
|
序号 |
1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公用科、市城管支队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72
|
序号 |
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 励 |
|
责任主体 |
市容科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73
|
序号 |
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责任主体 |
市政科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74
|
序号 |
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绿化科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决定,以省住建厅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75
|
序号 |
10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
|
责任主体 |
市政科、市市政处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照明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76
|
序号 |
10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公用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77
|
序号 |
10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
|
责任主体 |
市容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78
|
序号 |
10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
责任主体 |
市容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79
|
序号 |
10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
责任主体 |
公用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80
|
序号 |
10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责任主体 |
公用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81
|
序号 |
10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绿地冠名权 |
|
责任主体 |
绿化科、市园林处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82
|
序号 |
10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
责任主体 |
绿化科、市绿化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83
|
序号 |
10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
责任主体 |
绿化科、市园林处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表2-484
|
序号 |
11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
|
责任主体 |
绿化科、市园林处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核准事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或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12-3363231 |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