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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管理和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6-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钒钛高新区生态环境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纠治燃气安装使用价格乱象工作部署,筑牢燃气安全防线,根治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行业无证作业、违规施工、服务失范、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全面规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秩序,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管理和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准入管理,筑牢行业准入底线

(一)规范行业准入资质条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燃气报警器等各类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检修、拆装及配套接驳服务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和售后服务站点,必须依法经市燃气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安装、维修业务。相关安装和维修人员,必须经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和维修作业相关企业和个人严格在资质核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相关经营作业。严禁无资质施工、超范围经营、挂靠资质经营、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市注册安装、维修企业准入条件。1.拥有合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规定的资质证书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3.一定数量的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5.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售后服务站点准入条件。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在本市注册的,必须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2.配备一定数量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售后服务人员。3.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4.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夯实作业安全基础

(一)落实全员持证上岗制度

全面推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所有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调试、巡检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无证人员严禁独立开展作业。企业不得聘用无资质、无证书人员从事燃气器具相关作业。

(二)企业人员资质取得与规范管理要求

1.资质取得要求。从业人员须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项培训,内容涵盖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器具安装技术、管线接驳规范、气密性检测、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专业内容,经理论考试、实操考核双重合格后,统一申领国家及行业认可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岗位证书,未通过考核、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从事任何一线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须同步完成安全考核,取得对应安全管理合格资质。

2.资质日常管理。企业建立从业人员资质台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详细记录人员基本信息、资质证书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培训考核记录、继续教育情况、从业岗位等信息。严格落实资质有效期管理,提前组织人员复审、续期,证书过期、失效、注销人员立即调离作业岗位。严禁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个人岗位证书,严禁证书挂靠、人证分离。从业人员岗位变动、离职的,企业及时更新台账并报备主管部门。常态化组织继续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确保人员资质能力持续适配行业标准和作业要求。

三、严格作业服务规范,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管理制度、作业流程规范、安装收费公示制度、应急抢修制度、质量追溯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细化作业全流程管控措施,杜绝违规作业等。

)燃气具安装作业要求

1.前期核查要求。作业前必须现场核查用户燃气管道、接口、阀门等设施完好情况,排查老旧、破损、松动、漏气等隐患,严禁在隐患未消除情况下开展安装作业。核对燃气器具型号、参数,确保器具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适配用户气源类型,严禁安装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过期器具。

2.现场施工规范。严格按照《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行业标准施工,规范管线接驳、固定、密封、布局设置,严禁私拉乱接、违规穿墙、暗埋违规管线、擅自改动燃气立管、表具位置。安装间距、通风条件、排烟管道布置必须符合安全规范,杜绝密闭安装、排烟不畅、管线受压扭曲等问题。作业全过程做好现场防护,杜绝明火、违规操作引发安全风险。

3.资料留存要求。安装作业前与用户签订正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安全责任、收费标准、质保期限。作业过程全程规范操作,详细记录安装点位、器具信息、管线改造情况、作业人员及时间,留存现场作业影像资料,实现全程可追溯。

)安装后检测要求

所有燃气器具安装作业完成后,必须执行完工必检、不合格不交户制度,未完成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

1.气密性检测。使用专业检测仪器对管道、接口、器具连接处进行全面气密性试验,严格执行行业压力检测标准,确保无泄漏、无压力异常。

2.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检查管线固定、器具安装牢固度、通风排烟、阀门启闭、报警器联动功能等,排查安装瑕疵和安全隐患。

3.试运行检测。开启燃气器具进行试运行,核查点火、燃烧、排烟、温控等功能是否正常,杜绝熄火、回火、不完全燃烧等问题。

4.结果归档公示。检测合格后如实填写《燃气器具安装检测记录表》,由用户签字确认,检测报告、作业记录、影像资料统一归档留存,质保期内全程可查;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改复检,直至完全达标。

)燃气具维修作业规范要求

1.维修前置核查。接到维修报修后,限时到场处置,作业前先排查燃气泄漏、设施破损、线路故障等安全隐患,优先消除安全风险,再开展维修作业。严禁带隐患作业、带病维修。

2.维修操作规范。精准排查器具故障原因,严格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开展维修、更换配件、调试设备,严禁违规改装燃气器具、更改设备核心参数、简化维修流程。维修所用配件、耗材必须为合规合格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使用劣质配件。

3.维修后核验。维修完成后,必须开展气密性复测、功能试运行、安全隐患复查,确认器具运行正常、无漏气、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交付用户使用。详细记录故障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调试参数、复检结果,建立维修服务档案。

4.质保与售后要求。明确维修质保期限,质保期内出现同类故障的,企业须免费返修。及时响应用户咨询、报修、投诉,全程做好服务跟进。

)安装维修收费标准要求

1.严格明码标价。所有安装、维修、拆装、调试、巡检、配件更换等服务项目,必须公开统一收费标准、服务明细、配件价格、上门服务费、工时费等内容,在门店、作业平台、服务界面显著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2.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公示标准收费,实行先报价、后服务、再结算,作业前主动告知用户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征得用户同意后方可开展作业。严禁乱收费、变相加价、拆分收费、强制收取服务费、材料费、上门费等不合理费用。

3.严禁违规营销。严禁强制用户购买指定器具、配件、保险产品,严禁捆绑消费、虚假优惠、低价揽客、完工加价等乱象。严禁虚报故障、夸大问题、虚假维修骗取费用。

4.规范票据管理。服务完成后必须为用户出具正规收费票据、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明细、质保承诺,留存收费台账备查。

四、法律责任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四章相关规定:

1.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6.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长效监管体系

(一)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行业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无证经营、超范围作业、挂靠经营、违规施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服务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责任台账、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限期整改到位。

(二)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建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作业质量、隐患整改、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纳入信用管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合规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予以公示推介;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示、限期整改、公示曝光、限制从业等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惩戒力度,对无资质经营、出借资质、超范围作业、违规施工造成安全隐患、使用不合格产品、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责令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坚决清理行业乱象。对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市场主体,纳入行业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监督渠道,鼓励群众、物业企业、燃气经营企业举报违规作业、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物业、社区、燃气企业前端巡查作用,构建行业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全面净化行业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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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张肖   责任编辑: 胡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