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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曝光〡攀枝花市2025城市管理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1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优秀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市城管执法局结合年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经审核和研究,公布以下几起城市管理领域执法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以案,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全市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1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煤气泄漏发生燃爆事故案

 

一、基本情况

2021226日,某市城管执法局接到燃气公司报告,反映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现场发生煤气燃爆事故,事故造成施工单位临时办公用房部分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以上线索,市城管执法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单位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查明地下管线的情况下修建施工临时办公用房,因砌筑挡墙、填埋边坡、夯实地平、回填土方等施工作业,造成地下煤气管道受到重力压迫,管道焊口拉裂发生煤气长期泄漏,泄漏煤气窜入周边阀门井内聚集,遇火星导致发生燃爆事故。

经市城管执法局调查认定,发生燃爆事故的施工单位临时办公用房区域地下存在燃气管道,在建设临时办公用房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未与市燃气公司取得联系,未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对安全隐患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燃爆事故发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分别给予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5万元、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后,施工单位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按期缴纳了罚款,配合燃气公司改迁管道并承担了相应损失;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市城管执法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执法要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处罚

本案发生燃爆事故地点是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用房区域。施工单位修建临时办公用房的过程中,未对该区域地下燃气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均说明建设单位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安全负有与施工单位同等的主体责任,甚至在地下管网保护中应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处罚机关依据上述法条,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双处罚,并且建设单位的处罚略重于施工单位。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的定义。

本案中,建设单位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表述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存在异议,提出发生燃爆事故的地点不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因此不在法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不应承担责任。对此异议,处罚机关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的明确界定。处罚机关收集了施工现场公示的施工区域示意图以及经建设单位审核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图,发现发生燃爆事故的施工单位临时办公用房区域包含其中,由此认定施工单位临时办公用房区域虽未在项目红线范围内,但作为现场施工区域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表述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

(三)关于履行催告程序的时间问题。

本案中,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需履行催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在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处罚机关进行了催告,符合法定程序。

 

案例2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能源有限公司燃气经营

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燃气经营  汽车加氢  行政许可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XX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612日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XX能源有限公司攀枝花市X区汽车加氢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新办行政许可,市城管执法局当日受理。

(二)核查情况。XX能源有限公司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发展氢能产业重大决策落实《攀枝花市氢能产业示范城市发展规划(2021-2030年)》,保障攀枝花市氢能源示范项目首座加氢站正式落地,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新办,确保项目快速投入运营。经勘查确认,XX能源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X区新建汽车加氢站一座。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向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市城管执法局予以受理。该许可案件申请人提供相应资料齐全(经住建厅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营业执照、运行和抢修人员合格证书、燃气气质检测报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身份证等15项材料),市城管执法局燃气安全科、法规(审批)科与申请方进行沟通,对资料进行审查,与燃气安全科会商一致后,会审一致同意办理。

三、处理结果

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向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市城管执法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攀城管执[]20230010号)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此项行政许可属于市城管执法局职责范围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五、焦点评析

为加快给XX能源有限公司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为氢能产业项目审批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局法规(审批)科、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联动开展事项审批,将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事项办理期限由8个工作日的承诺时限进一步压缩为2个工作日,并通过线上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实现企业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给燃气企业带来了便利。

六、办案体会 

燃气经营许可是一项事关安全、事关民生的事项,是城管执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权,属审批工作中难点事项,政策性强,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城管执法局为方便群众、企业办事,持续深化一网通办网上办掌上办能力建设,不断减环节、减时间,促进涉及多个部门的一件事联合办理,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一是优化流程,精简环节,实行容缺办理,让办事群众最多跑一次或一次都不跑。二是积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等单位对接,协同办理相关审批工作事项,及时处理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有效推动审批办理工作。三是压缩报装环节,限时办结时间,缩短审批时限,及时办理审批事项,做好群众审批服务工作。

 

案例3

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攀枝花XX公司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设置  户外广告  行政许可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攀枝花XX公司于2023316日在仁和区政务服务大厅向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申请办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日受理。

(二)核查情况。经核查,攀枝花XX公司为对外推广“X国际度假区项目和提升项目知名度需求,申请在攀枝花市仁和区X大道X巷路口设立立杆式钢结构旅游路标指示牌2块(长3.6米,宽1.8米,2块面积为12.96平方米),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齐全(申请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现状图及效果图、设计结构图、设置点位占道平面示意图、施工设计方案;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承诺书等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日予以受理。

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股会同相关业务股室进行了现场勘查及资料审核,并与申请方、设置场地权属方等进行沟通、协调、确认、现场指导等。会审一致认为该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同意办理。

三、处理结果

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现场勘验和资料审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许可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事项属于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权范围且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标准,因此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在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由于该户外广告设置路段点位的权属单位是市住建局,旅游标牌的主管部门是仁和区文广旅局,户外广告的审批权限属于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因此办理该案件不仅要与申请方充分沟通,还需要主动与市、区两级其他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为确保案件及时办结,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精简流程、压缩时限,最大限度降低时间成本,得到办事群众的认可。一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涉及前置许可或征求利益相关人意见的,申请方需提前取得相关许可和意见,避免影响案件正常办结。二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办事效能等直接影响到办事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以及政府部门形象,因此在行政许可办理中不仅要继续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办理,还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创新服务亮点,不断促进审批工作提质增效。

 

案例4

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盐边县XX局申请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工程建设  城市绿地  行政许可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2023324日,盐边县XX局向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日予以受理。

(二)核查情况。经查,为推动盐边县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满足施工需要,需临时占用县城部分绿化用地。经现场勘查确认,占用绿植种类及面积为:X星小区12-20138.65平方米的绿地,其中灌木7.63平方米,地被42.4平方米,草坪88.64平方米;X江小区945.05平方米的草坪;以及X星小区17-34144.18平方米的绿地和107棵朱蕉,其中灌木108.08平方米,草坪39.1平方米。申请资料齐全,经审核,同意按程序办理。

三、处理结果

2023329日,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盐边县XX局于202341-2024326日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地面积 371.47㎡。要求占用期满后严格按照规定恢复城市绿地原状,并确保绿地内植被和树木成活。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一)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规定。

(二)准予盐边县XX局临时占用X江小区、X星小区、X星小区绿化带,符合《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之规定。

(三)准予盐边县XX局提出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期限360天,符合《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办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是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三)临时工程涉及城市绿地、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施工期满后,临时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绿化原状,并确保绿地内植被和树木成活。

(四)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办事群众遵法、守法意识。

 

案例5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XX物流有限公司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房地产  擅自预售商品房  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交待案件来源。202312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转来《关于移交攀枝花翔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规销售线索的函》,反映XX物流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XX商贸城项目B18地块中存在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202327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经查,XX物流商贸城项目位于攀枝花市X区,建设单位为XX物流有限公司。20232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综合部经理曾XX进行调查询问。根据曾XX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XX物流商贸城项目B12B15B18三地块用于商业用房开发。其中B12B15地块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B18地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XX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预售B18地块商业用房,共收取27户购房款或定金3763404元。

2023315日,执法机关向XX物流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攀城管执责改〔20232号),要求其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擅自收取的购房款。截至2023331日该公司共退还购房款4249204元(含新收取B18地块购房款,以及B18地块业主在其它地块的购房款。其中B18地块购房款3763404元)。XX物流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XX物流商贸城项目B18地块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2023424日,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向XX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物流有限公司在陈述申辩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告知表示认可,并承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销售行为,避免再出现违法销售行为。2023426日,市城管执法局向XX物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收取购房款37634040.09%的罚款,即罚款3387.06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无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XX物流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XX物流商贸城项目B18地块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450擅自预售商品房,房屋售价总额不满10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的适用情形及处罚计算基准,鉴于该公司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财产损失,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裁量适用从轻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擅自预售商品房,以及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是两类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应当加以区分。我们认为,擅自预售商品房是指收取部分或全部购房款;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是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入会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入会费等费用。

 

案例6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XX招标有限公司在XXX城市更新项目招标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招标代理  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要求不予拒绝  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交待案件来源。2022921日,市城管执法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XX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招标公司)“XXX城市更新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涉嫌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2022108日,市城管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2022429日,XXX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单位为XXX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约6000万元;建设内容及规模:对XXX城市更新改造,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危房拆除重建、房屋维修加固、室内装修以及室外道路、铺装、景观绿化等配套建设,用地面积约35800㎡,其中建筑基地面积约7300㎡,硬质铺装约14800㎡,沥青路面约4600㎡,绿化约9100㎡;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1.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开展情况。

202257日,XXX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XX招标公司编制的《XXX城市更新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59日,XX招标公司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下同)上发布该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有5家单位报名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530日,在XX招标公司成都分公司评标室(XX21号,下同)开标,有4家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XX招标公司在其自有的专家库中现场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评标,XXX有限责任公司派人现场监督。同日,XX招标公司向XXX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该项目勘察设计中标结果进行确认的函,将评标报告及相关评审表送交XXX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在3日内确定中标单位。同日,XX招标公司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至62日。

62日,XXX有限责任公司回函确定中标为XX有限公司。66日,XX招标公司向XX有限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未签订合同。

720日,XX招标公司向XX有限公司发出了中标结果无效通知书。

2.施工招标工作开展情况。

202262日,XXX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召开第20次总经理办公会和第2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了《XXX城市更新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当日下午,XX招标公司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了施工招标公告,有8家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

624日,在XX招标公司成都分公司评标室开标,4家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XX招标公司在其自有的专家库中现场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评标,XXX有限责任公司派人现场监督。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同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至627日结束。

628日,XX招标公司向XXX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该项目勘察设计中标结果进行确认的函,将评标报告及相关评审表送交XXX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在3日内确定中标单位。

720日,XX招标公司向中标单位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出了中标结果无效通知书。

经查,XXX城市更新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未在四川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信息。XX招标公司只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发布媒介)发布了勘察设计招标公告、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施工招标公告、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和评标公示等信息,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www.scggzy.gov.cn)按规定格式及时主动公开,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二是未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XX招标公司在其自有的专家库中随机现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三是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XX招标公司在其公司评标室(XX21号),对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进行开标、评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攀办发〔202060号)文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20221129日,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向XX招标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招标公司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告知表示认可,并明确放弃陈述权。2022128日,市城管执法局向XX招标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给予罚款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无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及《XXX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均经XXX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认可后,由XX招标公司实施。XX招标公司在招标活动中,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人XXX有限责任公司涉及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要求未予拒绝,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XX招标公司在认识到自身违规行为后进行及时改正,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同时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机关酌情裁量给予从轻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招投标是买卖双方将货物和服务以市场价格相互交换的一种重要的金融活动。近年来,受大环境影响,招投标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垄断、技术分歧、公平竞争等问题,造成了大量资金浪费,且难以让买卖双方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久而久之就影响了整个经济市场。因此,为了有效规范招投标流程,促进市场正常运转,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7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XX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综合节能减排项目办公楼工程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项目建设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交待案件来源。202211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转来《关于综合节能减排项目办公室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线索移送函》,反映综合节能减排项目办公楼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城管执法局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经查,综合节能减排项目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是XX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位于XX开发区,建筑面积1560.72㎡,建筑层数3层,工程造价217万元,主要功能用于厂区生产办公。该办公楼于202246日开工,主体结构于20227月底施工完成,进入装修阶段,于20221010日装修完成。

经查,综合节能减排项目办公楼工程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前介入手续,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2022112日,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向XX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有限公司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告知表示认可,并明确放弃陈述权。2022117日,市城管执法局向XX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工程合同价217万元1.5%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3.255万元;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单位罚款数额3.255万元7.5%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2441元。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无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XX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案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裁量适用一般情形。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需注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基础上,还应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8

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X公司承包X公寓楼部分装修工程增加荷载的设计方案未经安全性审定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建筑装饰装修  安全隐患  设计方案未审定  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20221124日接《某市某区住建局关于移交X公寓楼问题线索的函》,反映X公司装修的X公寓楼项目,存在装修方案未经安全性审定、装修自身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320日进行立案查处。

(二)违法事实。经调查,X公寓楼装修项目位于XXXXX栋,该工程项目由X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112.8万元(壹佰壹拾贰万捌仟元整),于20226月开始施工。施工中,X公司装修X公寓楼工程由于在装修中增设了钢结构夹层,房屋明显加大荷载,同时对增设钢结构夹层的设计方案在未经安全性审定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装修,导致装修自身结构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之规定。X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安全隐患,对社会危害程度一般。

(三)案件基本情况。违法当事人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XXXXXXXXXXXXXX,公司地址是XXXXXXXXXXXXXX。其承包的X公寓楼装修项目位于XXXXX栋,该工程项目由X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112.8万元(壹佰壹拾贰万捌仟元整),于20226月开始施工。施工中,X公司装修X公寓楼工程由于在装修中增设了钢结构夹层,房屋明显加大荷载,同时对增设钢结构夹层的设计方案在未经安全性审定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装修,导致装修自身结构安全存在隐患。

三、处理结果

针对X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给予罚款33840.00元(大写:叁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于2023525日执行完毕,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一)处理理由。该案件中,X公司装修X公寓楼工程由于在装修中增设了钢结构夹层,房屋明显加大荷载,同时对增设钢结构夹层的设计方案在未经安全性审定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装修,导致装修自身结构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况。X公司装修X公寓楼工程由于在装修中增设了钢结构夹层,房屋明显加大荷载,同时对增设钢结构夹层的设计方案在未经安全性审定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装修,导致装修自身结构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的违法行为。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495项第2种情形,对应的计算基准为给予警告,处项目合同价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因不存在法定不予、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经计算属于一般处罚范围。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50%,通过裁量公式计算给予1128000×2%+1128000×4%-1128000×2%×50%=33840.00元(大写:叁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该案例是典型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进行装饰装修的违法装修案例。执法人员接到线索查处此类装修违法案件应第一时间对其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是否进行审定进行核实。在案件办理中要确保执法人员两人以上、亮证执法,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在执法文书中体现。

 

案例9

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X汤锅店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燃气安全  燃气报警装置  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2022714日,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仁和区X北街414X汤锅店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用气环境通风不良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照取证,同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攀仁综执责改〔2022〕(市政)98号)。

(二)违法事实。2022714日,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X汤锅店的经营者B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B某某经营的X汤锅店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1115日作出攀仁综执罚〔202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B某某给予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送达以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B某某经营的X汤锅店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故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随着城市的加速发展,燃气已走入到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中,但因燃气使用引发的安全事故却时有发生,“6.21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就是典型,教训十分惨痛。因此,保障燃气安全对于国家、社会、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作为预防燃气泄漏的安全阀,在预防燃气泄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B某某经营的X汤锅店从事的是餐饮服务,随时与消费者打交道,因此所承担的公共安全责任重大,但该汤锅店却没有对燃气安全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通过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同时强化了安全意识,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案例10

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尚X违法进行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装饰装修  违法建设  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盐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X项目部分业主乱搭乱建的函》后,于2022121日到现场进行初步核实,发现业主尚X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装修,于20221213日进行立案。

经调查,尚X对位于盐边县红格镇XX别墅区XX号房屋进行装修时,未经批准搭建多处建(构)筑物,在前院扩建半砖混半钢架结构玻璃顶房屋,将后院二楼阳台扩建,并在上方搭建钢架玻璃顶遮阳棚,下方以砖混墙和玻璃窗封闭用作房屋,在后院搭建钢架玻璃凉亭,采用钢架玻璃封闭三楼阳台,共计面积38.37平方米重置成本价为22218.91元。其行为属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对尚X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房屋违建部分进行测绘及评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提取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查明了上述违法事实。依法向尚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尚X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尚X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处理结果

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尚X作出没收违法收入22218.91元的行政处罚。尚X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按要求缴纳了没收款项,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该案已予以结案。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一)X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规定,应当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X具有以下情形:1.X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任何批准文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尚X的情形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2.X违建所在小区,道路狭窄,拆除机械进入可能会破坏绿化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拆除成本较大,拆除可能影响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尚X的情形应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尚X的违法建设位于其房屋院内,难以分割使用、无法单独确定权属,不宜没收违法实物,应当没收与实物等价值的违法收入。本次以第三方公司评估的重置成本价22218.91元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和实物价值。(四)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尚X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如实提供了相关材料和证据。(五)没收后不再补办相关手续,尚X在使用该部分建筑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尚X自行承担。综上,故对尚X作出没收违法收入22218.91元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案件办理中,较多业主认为在其专有部分搭建平台、加建构筑物等属于室内装修,不影响其他业主利益,是其合理使用自有房屋的范围。但是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过程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建设的,必须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且能拆除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拆除;不能拆除且不宜没收实物的,没收违法收入。本案就是对违法建设进行没收违法收入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例11

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对XX公路工程公司扬尘污染的

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受委托执法机关: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关键词:裸土未覆盖  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2023516日,钒钛高新区管委会收到《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土石方工程存在扬尘污染问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线索移送函》,反映X土石方工程项目存在现场出场临时道路未硬化、裸土未覆盖等涉嫌违法行为。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于202365日进行立案。

(二)违法事实。202342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X土石方工程进行扬尘防治等项工作检查时,发现存在裸土未全面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等违法违规行为。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于20236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65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对X土石方工程存在的问题予以认可并进行了整改,提供了整改相关图片资料。经核实,XX公路工程公司于2022411日、414日因相同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被市城管执法局处罚过。故,该公司不是初次违法,属于两年内曾经有过相同违法行为情形,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XX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公司于199278日成立,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公司类型:全面所有制。

2023516日,市城管执法局转函《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X土石方工程存在扬尘污染问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线索移送函》,反映X土石方工程项目存在现场出场临时道路未硬化、裸土未覆盖等多项涉嫌违法行为。

X土石方工程的具体位置:位于攀枝花市攀西科技城天星湖旁,建设单位是X文化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X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土石方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是XX公路工程公司,监理单位是河南省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施工面积约为100亩,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暂估总价为6.93千万元,正在开挖的1#楼土石方,项目于20211015日开工,竣工日期为2023719日。

202365日,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就该情况对XX公路工程公司施工的X土石方工程委托代理人做调查询问,委托代理人对该项目施工中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认可。综上,XX公路工程公司在X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存在裸土未全面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这一违法行为属实。XX公路工程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三、处理结果

责令改正,罚款3700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一)处理理由。XX公路工程公司在施工X土石方工程时裸土未全面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况。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计算基准:1.非初次违法,且两年内曾经有过相同违法行为;2.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未主动消除违法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积极配合、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等,根据计算,决定给予XX公路工程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3700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该案件属住房和建设施工安全与环保领域,施工单位非初次违法,且在两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执法过程相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处理意见适当。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达到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目的,这就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坚持文明执法、注意工作态度,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依法处罚。该案执法办理过程规范清晰,相关证据材料完整齐全,事实清楚,处理意见适当,在此类案件中具有一般性、典型性特点,具有较高借鉴意义。

审核: 张肖   责任编辑: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