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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划定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特划定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现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的定义

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最小保护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

1.低压和中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米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应为调压装置外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0米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燃气设施最小控制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1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0-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

1.低压和中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围墙外3.0米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0.5-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6.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围墙外5.0米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5-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15.0米范围内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应为围墙外25.0米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0-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5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储配站、门站、加气站、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1455-202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四、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或在燃气设施控制范围内从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显著位置,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设施保护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928日     

审核: 张肖   责任编辑: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