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专项行动方案
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4-07-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的通知》(川府发〔2024〕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抢抓政策机遇,加快推动全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促进先进设备生产应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城市体检发现问题、城市更新解决问题”思路,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以城市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节能改造等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着力扩内需、促发展、惠民生、保安全,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为加快补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4年6月底前,在摸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底数的基础上,建立设施设备更新重点项目库并动态更新,择优推荐一批项目争取国省支持;到2024年底前,基本消除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到2027年底,建筑和市政基础领域设施设备更新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完成加装更新(含改造、大修)住宅电梯2.7万部以上,改建城市(县城)供排水、燃气等管道2.1万公里以上,至少改造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老旧破损管网500公里、更新100个污水处理厂项目有关设施设备,城镇建筑节能水平明显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支撑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更牢。
三、重点任务
(一)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加强住宅小区电梯风险隐患排查,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7588)和《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42615)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重点对投入使用年限超过15年,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老旧电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安全评估情况和费用测算,引导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更新后须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法规标准要求。电梯使用单位要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既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保障电梯正常使用。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物管、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等失管小区的“三无”电梯,要依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时报请属地基层政府,逐一落实电梯使用单位,推动电梯更新,消除安全隐患。力争到2027年底完成老旧电梯更新(含改造、大修)1.5万部。(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意愿、住宅结构条件、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强化统筹协调,加大宣传引导,引导通过“两调一诉”化解矛盾纠纷,制定电梯加装实施计划,全力推动既有住宅电梯“能加则加、愿加快加”。鼓励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加强电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使用登记证办理等环节监管,确保既有住宅和电梯结构安全。加装电梯前应明确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管等责任主体和经费来源,保障电梯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力争到2027年底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1.2万部。(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180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等要求,开展水厂净水工艺和出水水质达标能力复核,开展城市供水管网和居民小区供水加压调蓄设施排查评估,合理制定更新改造计划任务,加快推进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自来水厂内设备更新包括工艺设备、电气设备、加药设备、检测及自控设备、智能化设备、安全防范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备更新包括成套设备、储水设施、加压泵房、自控设备、安防检测等,鼓励加装在线水质检测设备。支持供水企业更新改造其他设施设备。积极推进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企业移交。公共供水管网更新应当按照《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等相关国家及地方标准,重点对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材质管道,以及市政公共取水栓、用户用水计量设备等附属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实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生健康委)
(四)排水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30948)等要求,全面排查评估排水设施设备情况,合理制定更新改造计划任务,有序改造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生活污水处理厂内设施设备更新包括工艺处理设备、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再生水设施、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排水泵站设备更新应当按照《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等要求,对使用年限长、能耗高、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包括水泵、抽水机、电机、一体化泵站等,以及移动泵车等应急抽排设备。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应当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要求,重点对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排水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排水管道、老化破损及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以及检查井等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五)城市燃气管道及供热设施设备更新。城市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按照《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2022—2025年)》《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要求,加快更新改造材质落后、运行年限满20年、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问题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用户软管和供气设施,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后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相关标准规定。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91)、《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等要求,推进三州等高寒高海拔地区城市供热设施设备更新。重点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优先改造为各类热泵机组。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更新加装计量装置等设备。有序推进供热管道更新改造。(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等要求,组织对全省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全覆盖排查,摸清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对检验不合格、超出使用寿命、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泵、消防泵及管道阀门、消防及自控设备等,以及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要求的钢瓶,及时启动实施更新改造。鼓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更新改造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推进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鼓励县级城市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建设生命线工程建设。有序推动地下管网、地下综合管廊、燃气管道、桥梁隧道、城市低洼地、易涝积水点、雨水排口、窨井盖等物联网智能感知设备加装和更新,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加快城市人流量车流量密集街道等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监控监测等安防设备更新改造,实现城市人流量车流量的智能化监测和预警。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物联智能感知设备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统筹推进智慧灯杆等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各类监管平台,实现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感知“一张图”。(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10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要求,更新改造存在安全隐患、故障频繁、高耗能、技术落后、效率低、性能差等问题的环卫设施设备,以及使用年限接近或超过报废年限的环卫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更新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投放收集点(站)、智能化投放设备、垃圾运输车、环卫洗扫车、雾炮车、吸污车、垃圾中转压缩设备、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可回收物分拣(分选、压缩、打包)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农村小型生活垃圾热解处理设施、移动厕所(装配式厕所)等。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设备更新包括进场计量设备、建渣运输车辆,以及建筑垃圾分选、破碎、摊铺、再生产品生产设备等。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含氢能车辆)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九)建筑施工设备。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塔机及施工升降机报废标准》(DBJ51T026)、《四川省“智慧工地”系统建设指南》等要求,更新淘汰使用超过10年、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鼓励引导建筑业企业及行业租赁企业,对安全隐患突出、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的挖掘机、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装载设备、混凝土搅拌设备、推土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盾构机、架桥设备、卸料平台等设备(车辆)实施更新。着眼加快发展建筑业新质生产力,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智能监测监控和检测设备、智慧工地AI感应设备、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十)建筑节能改造。在确保房屋安全前提下,对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相关要求,重点对空调、照明、新风系统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门窗等重点内容进行改造。按照《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办函〔2024〕20号)要求,编制既有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导则,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市(州)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城市(县城)城区为单位,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改造后,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率分别提高30%、20%,其他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效果应明显提升。(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配套政策
(一)加强财税支持。强化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支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各级财政要加大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施设备更新支持力度。更好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住宅电梯加装中的作用。推动实施新一轮财金互动政策,引导撬动各类资本加大投入。依法落实好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金融支持。系统梳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清单和融资需求,组织金融机构与融资需求方高效对接,推动政银企联合预审,完善项目贷款审批要件,促进项目生成与落地实施。运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配套融资,加大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费价机制。制定《四川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建立以成本监审为基础、“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分类核定不同用户、不同阶梯用水价格。落实国家《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快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设,稳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加快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体系,积极探索“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收费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实施标准。坚持标准引领,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实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标准提升行动。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研究制定修订供水、供热、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老旧设备风险评价与更新改造、设备报废等配套地方标准或操作指南、指引。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更新淘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老旧高耗能等不达标设备,强化技术改造带动设施设备更新。(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要素保障。相关实施主体在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中,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快项目立项、环评、施工许可等流程办理,提高审核效率,加快项目推进实施。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鼓励推行承诺制审批。(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组建工作专班,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全覆盖开展排查评估,建立准确完整的清单台账,制定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做好项目谋划、申报、实施,有序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理顺行业管理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宣传力度,解读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设施设备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