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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CCGZFJR-2021-001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城管执行规〔20212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新城管委会、攀西科技城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城市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攀枝花市城市公园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山水宜居公园城市,我局制定了《攀枝花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720

 

 

 

 

 

 

 

 

攀枝花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攀枝花市城市公园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山水宜居公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较完善的服务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以及其它具备公园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已建成的各类公园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用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管公园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内所属公园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发展。对于社会公益性公园,应将其养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公园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等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自建、资助、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园的等级和类别由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破坏公园资源和设施,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和建设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居住区、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等,应当按照编制好的规划及国家相关规范建设公园。

已建成公园和规划公园预留用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城市绿线控制管理。

第九条  城市公园建设应实现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城市生态空间结构完整、满足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的功能。

第十条  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园发展规划、《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以及防灾避险技术要求,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商服网点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公园应当合理设置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厕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公园用地性质和范围,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园树木。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或者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园树木的,须按《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应当隐蔽埋设,符合行业规范,且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影响树木生长、妨碍绿地后期养护工作、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宣传、咨询、演出等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须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加强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公园管理人员应当文明服务,按照职责做好日常巡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非开放式公园应当定时开放,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确定后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明显的位置设置游人须知、引导标牌、警示标志等设施,及设置科普、法治、文明、防火、防汛、避险等内容的宣传栏,加强日常维护。

提倡公园建立电子档案,设置含二维码的植物标牌,提供无线网络服务,开展相关内容宣传,方便公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查阅相关知识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攀枝花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加强公园内绿化养护管理。

公园内提倡使用无污染的药剂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保证公园内生态安全。

公园管理提倡节约型管理模式,绿色废弃物提倡循环利用。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复壮,不得伐移古树名木。

第二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道路、广场无垃圾、污垢、油垢和杂物等;

(二)建筑物、构筑物、栏杆、标志标牌、果皮箱等设施完好整洁,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

(三)垃圾清扫、清运及时;

(四)公厕清洗、消毒及时,有专人管理;

(五)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清洁。

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内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做好动物的引进和交换等工作。严格执行住建部《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经营者须服从和配合公园管理,履约遵规进行合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

(三)经营者负责落实各自门前五包,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从事特定项目(如餐饮、副食、娱乐等)的经营者,其经营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用于营业的设施设备及维护保养等应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五)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的公园内游乐设施和商服网点,按合同有关约定履行。

第二十八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 随意倾倒杂物、垃圾,排放污水,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等;
  • 乱涂、乱刻、乱画,擅自悬挂、张贴、散发广告或宣传品;

(三)随意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兜售物品,卖艺乞讨、算命占卜等影响公园秩序和园容园貌的行为;

(四)翻越围栏(墙)、绿篱,攀爬树木、山石、雕塑,损坏树木花草及各种设施等;

(五)在禁止区域吸烟、游泳、垂钓、烧烤、露营等;

(六)携带犬只(不含导盲犬)进入公园,恐吓、捕捉、捕捞、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七)焚烧枝叶、废弃物、垃圾,焚香、焚烧冥纸、冥币,燃放烟花、炮竹、孔明灯等;

(八)圈养、放养家禽家畜,种植农作物,晾晒衣物;

(九)擅自引用、使用公园内水体洗刷物品、车辆;

(十)擅自在绿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

(十一)其它影响公园秩序、安全、环境和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园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园的治安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园内应当合理配置安保系统,确保游人安全。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方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应采取相应措施疏散游人、救护伤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抢险救灾车辆和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的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随意入园。进入公园的车辆,其行驶及停放不得影响游客的游览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设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园内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必须经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注册登记,公示安全须知。

公园管理机构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持证上岗;具有火灾危险的,活动组织者还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开放防灾避险场所。在公园内避险的人员应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灾难消除后,在公园避险的人员应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恢复公园原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