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01-1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精细化管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市级统筹协调机制,理清县(区)、部门管理职责,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实现精细化管理目标,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围绕市委大力实施“三大战略”,积极构建“三个圈层”经济地理空间,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总体目标,以“街长制”为抓手,通过市、县(区)联动和部门配合,建立起以市为中心,县(区)为重点,街道(乡镇)为基础,社区(村组)参与的管理精细、反应迅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齐抓共管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不断完善城市管理责任体系、标准化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和保障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满意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加强各种“城市病”治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依法依规、公正文明。健全完善管理和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全过程。
标准先行、示范引领。树立管理城市标准化理念,制定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和执法标准,完善标准体系,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标准的全覆盖。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打造精细化管理示范街等创建活动,扩大辐射面,变“小盆景”为“大花园”。
综合施策、科学治理。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加强规划和建设统筹、地上和地下统筹、管理和服务统筹,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压实责任、齐抓共管。积极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明晰市、县(区)事权,理清部门职能,压实各方责任,引导社会参与,形成政府、社会、市民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
二、城市管理职能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事权明晰、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明确城市管理职权。
(一)职能界定。
市级部门职能: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宏观决策、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及目标考核,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市级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城市管理行业相应规范及作业标准,指导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燃气、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安全等城市管理责任;负责组织落实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全面推行“街长制”,分级建立“路长制”“巷长制”;负责辖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燃气、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护工作,按照维修、养护标准,足额保障相关经费,并创新城市管理市场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辖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做好旧城区停车泊位施划管理;负责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钒钛高新区管委会: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履行辖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工作。
(二)事权划分。
1.市、县(区)事权。
(1)容貌秩序管理工作。
市级事权:负责容貌秩序精细化管理标准制定,对全市容貌秩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和考核;负责东区、西区、仁和区、钒钛高新区大型高立柱广告牌、直落式广告牌、移动广告、山体广告牌、公交站台广告牌等户外广告审批。
县级事权:负责辖区容貌秩序日常管理、宣传场地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容貌秩序相关行政许可等工作。
区级事权:负责辖区容貌秩序日常管理,除市级负责审批外的其它户外广告、宣传场地和容貌秩序的审批等工作。
(2)环境卫生工作。
市级事权:负责拟订公共环卫设施管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和标准;负责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置的监督;负责市级立项建设的环卫设施项目备案、验收、后期运营监督管理及跨区域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许可的审批;负责指导城市环卫行业的市场化工作,对全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和考核。
县(区)级事权:负责辖区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环卫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护;负责主次干道、支线、小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工作;负责辖区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及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监督管理;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相关行政许可及环卫行业的市场化工作,对辖区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和考核。
(3)园林绿化工作。
市级事权:负责对全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及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查;负责建成区城市主干道两侧行道树及其附属公共绿地和攀枝花公园、竹湖园公园、学府游园等由市级部门管理的公园进行管理;负责古树名木迁移初审和权限内一处移植、砍伐二十株以上树木等法律法规授予的市级绿化行政部门的审批;负责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景观规划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执行。
县(区)级事权:负责辖区次干道、支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等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公共广场及其附属设施、区级管理的公园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负责区级权限内城市园林绿化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景观规划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关管理规范的监督执行和辖区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监督。
(4)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市级事权: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对燃气企业的运营和服务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及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办理。
县(区)级事权:负责辖区燃气企业行业监督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办理及城镇燃气相关行政许可。
(5)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市级事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负责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燃气、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和城乡规划领域重大案件的查处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处理重大执法案件时,可按程序调用县(区)执法人员,县(区)应积极配合。
县(区)级事权:负责辖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燃气、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和城乡规划领域等城市管理方面执法工作。规范制定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属地事项责任清单,厘清乡镇与县直部门的职责边界。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6)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级事权:牵头开展全市涉及数字化城市管理和12345热线运行的相关工作,对全市数字城管和12345热线案件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负责对全市建成区及两县县城范围内的各类城市问题的信息采集、全市12345热线的话务接听和指挥派遣、全市范围内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和12345热线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及对国家和省级平台的对接工作。
县(区)级事权:负责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和12345热线案件的受理、指挥派遣及督查、考核,将辖区部门(单位)处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进行反馈;负责协调辖区部门(单位)、企业、街道(乡镇)之间所涉及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事项。
(7)市政公用工作。
市级事权: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主干道及其主干道范围内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和道路照明、景观亮化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截污干管除外)等附属设施的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主干道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类、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新(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供水企业暂停供水或降低供水压力的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供水审核。
县级事权:参照市级事权执行。
区级事权:负责辖区内除城市主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及其道路范围内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道路照明、景观亮化设施(由区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排水设施(截污干管除外)等附属设施的管理;负责辖区城市防洪工作及边坡防治管理;负责区级事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的审批,辖区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及服务监管工作,辖区城市供排水相关行政许可。
2.部门职责。
城管执法部门是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能和承担事权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实施计划、管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负责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园林绿化、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承担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市燃气的建设职责;负责城市管理领域事权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省、市部署和要求,做好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后半篇”文章相关工作;负责本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及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及城市管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考核工作;负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县(区)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级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同级其它有关部门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教体部门负责将城市管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的教学和宣传内容,普及城市管理知识;负责综合协调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和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车辆乱停乱放执法管理,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占道进行规范管理;负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会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牵头负责货车治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脏车入城和工地运土运渣车辆冒装、撒漏、带泥上路等查处工作;负责对道路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环保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和时段;负责做好养犬审批、登记及准养证办理,对狂犬、带毒犬、伤人犬、流浪犬、凶猛犬、大型犬等违章犬只和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圈养犬只及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进行依法处置,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倡导文明祭祀、引导文明治丧、拟订殡葬管理政策、规范殡葬服务机构服务;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矛盾和争议,办理有关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将公共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和实施处罚;负责与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县(区)已确定由城管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按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监督实施,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负责按照《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情形进行依法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施工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治、物业管理精细化和房屋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实施意见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政府确定的本级新建、改(扩)建和维修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负责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城市防洪和城市供排水管理、运行维护及相关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建城区范围内交通管养公路、桥梁、隧道、边坡、排水、护栏、隔离栏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管养公路的抛洒污染进行整治;负责公共客运(含出租车)交通、客运站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非法运营;负责管辖区域内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等管理职责,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污染进行防治。
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河道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节约用水政策和节水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城市江段行洪安全及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违规建设、倾倒垃圾、倾倒渣土等监督管理;负责对占用河道、河堤通道设施(包括临时设施)等行为的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行业发展规划和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完善可回收物收运管理体系;负责商品零售场所、商务酒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及其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建设工作。
文广旅部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持证机构做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发布城市管理公益广告和突发城市管理事件应急预警信息,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指导做好A级旅游景区、国家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星级酒店、星级农家乐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监督管理,强化旅游经营者参与城市管理意识;负责指导督促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落实城市管理相关措施,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不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负责积极协调组织市广播电视台做好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卫生城市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防震减灾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建设,加强对应急成员单位的指导和协调。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户外商业广告业发展及户外商业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有关部门推送的与户外商业广告整治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负责对户外商业广告、商招店招文字的规范和管理,依法查处发布虚假违法户外商业广告的行为;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设施管理及分类放置和及时清理;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制定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地方标准;负责依法开展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和经营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监督检查,查处违规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
人防部门负责对利用公用防空设施开办停车场、商场、餐饮、娱乐等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林业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视野范围内荒山荒坡的绿化工作;负责荒漠化防治和全市造林绿化,指导、监督城乡绿化工作。
政府其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城市管理职能。
(三)城市管理事权移交。按照建管分离、责权一致、成熟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根据事权划分、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移交。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程序及时办理移交。管理事权在移交手续完结前,由移交单位履行相关职能职责,移交期间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移交单位承担。
(四)管理标准。根据中央、省城市管理有关管理标准和要求,结合攀枝花市城市发展实际,不断完善攀枝花市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管理标准及作业规范,逐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网格化管理工作,并抓好贯彻落实。
三、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一)管理前置机制。新建城区和老旧城区提升改造相关工作中,应按管理责任主体,分别征求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建设,各管线单位应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统筹规划和实施,并严格控制空中管线,地下管线尽可能一次性集中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考虑城市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加强对餐饮、娱乐和各种经营活动的事前监督,对涉及跨部门有争议的事项,实行部门会审制度和公众听证制度。
(二)执法保障机制。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按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实行县(区)一级执法,对生态环境保护、违法建设、燃气安全、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垃圾分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各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严格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格局。要加快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步伐,建立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的城市管理信息网络,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提升城管执法水平。
(三)联动配合机制。建立行业管理部门与行政处罚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行业规定行为的行政指导、行政检查、监测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责,对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做好证据固定并依法移交行政处罚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行政处罚部门提出的协助请求依法予以协助。行政处罚部门负责规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实施。
(四)高位协调机制。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制定城市管理规划、审定城市管理重要事项、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重点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
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经批准后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奖惩建议;负责问题整改的督查督办,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考核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大数据分析作用,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分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形成由党委政府督查、专业考评、全民参与、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考评体系。对履行职能职责、加大投入保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严格考核,考评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考评成绩较差的单位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追责。
四、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一)组织保障。各县(区)要把城市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统筹领导和组织作用,切实健全完善“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责任体系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系,要按照“建管分离、分级设置”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配置专兼职城市管理人员,配强街道(乡镇)管理力量,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补充市政、园林等专业作业队伍,提高专业队伍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作业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要根据城市管理实际需求,有计划地编制城市管理作业装备配置计划,及时配备、更新各类作业设施设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实施。
(二)经费保障。坚持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逐年适当增加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燃气、城市管理执法、数字化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经费,保证与城市发展速度、建成区面积规模、养护标准、城市管理手段相适应。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坚持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城市管理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民间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积极培育城市管理多元主体,大力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资金投入模式。各大企业应加大责任区域内和相关项目的城市管理经费投入,确保工作经费需要。
(三)制度保障。加快城市管理立法工作,全面清理现行制度规定中与城市管理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和市民群众新期待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公布工作,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城市管理责任体系、标准化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和保障体系等管理制度。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行业技能等培训,抓好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未明确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任务,由市政府依法作出决定,相关部门(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