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的攀钢熔盐氯化钛白氯化废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案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经查,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施工攀钢熔盐氯化钛白氯化废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之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之规定,给予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施工负责人张建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审核: 马鹤松 责任编辑: 杨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