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案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11-2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经查,四川兴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御城·玺园项目中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因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四川兴新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3500元(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审核: 李承春 责任编辑: 杨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