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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攀枝花鑫洋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鑫洋.天宸项目案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11-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经查,攀枝花鑫洋置业有限公司在鑫洋•天宸项目中未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24114195元5%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1205709.75元(大写:壹佰贰拾万伍仟柒佰零玖元柒角伍分)。

审核: 李承春   责任编辑: 杨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