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联合印发《攀枝花市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6-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联合印发《攀枝花市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城管执〔2020〕118号
各县(区)政府,攀西科技城管委会,钒钛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做好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处置管理,按照市领导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旅局、市农业农村局等七个部门印发《攀枝花市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处置管理办法》,请各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附件:攀枝花市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公安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日
附件
攀枝花市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处置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预防和减少二次污染,根据《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垃圾和污泥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泛指厨余垃圾、餐饮垃圾和易腐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厨余垃圾;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饮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沉淀物质,工业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城市生活污泥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和收运企业特指生活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管理相关工作,县(区)政府、“两城”管委会按要求做好辖区餐厨垃圾和污泥收集、运输、处置等具体工作落实。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两城”管委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证;负责指导收运企业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台账登记,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负责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和公示餐厨垃圾处置去向;配合开展餐厨垃圾收运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储存、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杜绝跑冒滴漏;负责指导生活污水处理厂做好污泥收运台账登记,严禁填埋和销售。
(四)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依法对餐厨垃圾和污泥处置过程中“废气、废水、废渣”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管,对污泥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五)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需要在禁行区域通行的餐厨垃圾和污泥运输车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相关内容,方便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车辆收运餐厨垃圾和污泥;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和污泥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有三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餐厨垃圾和污泥运输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收运餐厨垃圾和污泥。
(六)文广旅部门负责督促A级景区、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等旅游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和公示餐厨垃圾处置去向。
(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对以餐厨垃圾和污泥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以及定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残渣油脂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按有关规定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由获得许可的收运企业统一收集运输至市餐厨垃圾和污泥处置厂集中处置,污泥由污水处理厂自行运输。未经许可的企业或个人均不得收运餐厨垃圾和污泥。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获得许可的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并将收运合同报所在县(区)、“两城”管委会环卫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处置去向。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不得将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交给收运企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范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向收运企业移交餐厨垃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公共排水设施、污水管网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第八条 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和污泥:
(一)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收运企业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不少于一次,污水处理厂根据产生量适时运送污泥;
(二)餐厨垃圾和污泥应做到密闭收集、运输和储存,在收运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三)运输车辆外观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喷涂规定的标志,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时间和线路等要求行驶。
第九条 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企业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拒绝收运已签订收运合同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污泥;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非法加工、销售废弃食用油脂;
(四)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补贴和污泥处置补贴按照《攀枝花市餐厨垃圾和污泥处置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收运企业移交餐厨垃圾时,应由收运企业及时签字确认,并记录所移交餐厨垃圾的重量和种类。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每季度将收运处置台账报各县(区)、“两城”管委会环卫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理系统,准确、完整记录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重量、来源和收运车辆行驶记录等,并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信息化平台实时联网。污水处理厂的收运车辆应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和污泥处置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对收集的餐厨垃圾和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自觉维护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接受相关行政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各县(区)环卫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街道(镇)、社区、物业公司等会同餐厨垃圾收运企业根据小区规模、人口等情况集中设置厨余垃圾收集点,餐厨垃圾收运企业根据点位情况合理安排收运时间及线路,确保居民小区厨余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市场监管、住建、生态环境、公安、文广旅、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县(区)、“两城”管委会辖区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管理实际情况,开展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处置管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和污泥在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及每年新增企业名单及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各县(区)、“两城”管委会的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检查、核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情况,对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 结合各县(区)、“两城”管委会以及污水处理厂的餐厨垃圾和污泥实际产生量,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处理量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通过12345举报热线电话,受理公众对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处置的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各县(区)、“两城”管委会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和污泥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拒不参加或者不配合餐厨垃圾和污泥收运处置管理联合执法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餐厨垃圾和污泥处置厂投入试运行起施行。各县(区)政府、“两城”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对有关工作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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