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12-24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12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19-12-23
  • 发布日期:2019-12-24
  • 文  号:攀城管执〔2019〕25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的通知  

攀城管执〔2019〕25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继续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规定》《攀枝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细化量化行政执法权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我局行政权力清单中的15项行政许可、6项行政征收及地方立法中确认的25项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区(县)综合执法局可参照执行。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23日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备注

  

1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原批准设置场所的文件及现状图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原批准设置场所的文件及现状图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3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相关管理人员材料一套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1.标识图或施工现场照片;2.消纳场所配套设施证明材料、场地权属证明。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6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

  以赔偿。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1.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7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1.现状图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8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向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向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1.主要燃气设施设备一览表;2.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9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1.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10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1.施工、设计单位资质证书;2.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11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1.与已经受影响和可

  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12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13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经办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照片示意图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14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经办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15

  

 

  对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许可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地上的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处移植、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移植、砍伐树木不足二十株的,由所在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要件齐全

  

 

  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可容缺材料: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经办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照片示意图

  

 

  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及时补正

  

 

  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16

  

 

  对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相应绿地率标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相应绿地率标准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按要求整改

  

 

  不予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绿地率达到规定标准79—99%(含79%)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每5%增加4千元

  

 

  绿地率达规定标准59—79%(含59%)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每5%增加4千元

  

 

  绿地率低于规定标准59%的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5万元罚款

  

17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或者改正;逾期未完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按要求补报或改正

  

 

  不予罚款

  

 

  责令限期补报或者改正

  

 

  逾期5日内不报送

  

 

  处5千元罚款

  

 

  逾期5—15日不报送

  

 

  处5千元—1万元的罚款,每逾期1日加处罚款500元

  

 

  逾期15—35日不报送

  

 

  处1万—2万元的罚款,,每逾期1日加处罚款500元

  

 

  逾期35日以上不报送

  

 

  处2万元的罚款

  

18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或者改正;逾期未完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按要求公示

  

 

  不予罚款

  

 

  责令限期补报或者改正

  

 

  逾期5日内不公示

  

 

  处5千元罚款

  

 

  逾期5—15日不公示

  

 

  处5千元—1万元的罚款,每1天增加500元

  

 

  逾期15—35日不公示

  

 

  处1万—2万元的罚款,每1天增加500元

  

 

  逾期35日以上不公示

  

 

  处2万元的罚款

  

19

  

 

  对不按照国家、省和市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养护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国家、省和市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养护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按要求改正

  

 

  不予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养护不善,造成树木损伤20株以内或者损坏绿地面积100㎡的

  

 

  处1千元—3千元罚款

  

 

  养护不善,造成树木损伤20—40株或者损坏绿地面积100—200㎡的

  

 

  处3千元—5千元罚款

  

 

  未按照养护标准养护,造成树木损伤40株以上(树木死亡的)或者损坏绿地面积200㎡以上的

  

 

  处5千元罚款

  

20

  

 

  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管护主体未补植树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管护主体未补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并处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

  

 

  批评教育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管护主体未补植树木在10株以内

  

 

  处赔偿金额的1倍罚款

  

 

  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管护主体未补植树木在20株内

  

 

  处赔偿金额的1倍—2倍罚款

  

 

  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管护主体未补植树木20株以上

  

 

  处赔偿金额的2倍罚款

  

21

  

 

  对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对树木造成损害,不影响树木成活

  

 

  拒不改正,处20元—30元的罚款。

  

 

  影响树木成活,或者二次以上违法

  

 

  拒不改正,处30元—50元的罚款

  

22

  

 

  对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对树木造成损害,不影响树木成活

  

 

  拒不改正,处20元—30元的罚款。

  

 

  影响树木成活,或者二次以上违法

  

 

  拒不改正,处30元—50元的罚款

  

23

  

 

  对堆放物品、倾倒生活垃圾、祭祀、焚烧物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对树木造成损害,不影响树木成活

  

 

  拒不改正,处20元—30元的罚款。

  

 

  影响树木成活,或者二次以上违法

  

 

  拒不改正,处30元—50元的罚款

  

24

  

 

  对掘取树根、剥取树皮,倾倒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植物正常生长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四项至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妨害5株以下植物正常生长,

  

 

  拒不改正,处50元—1百元的罚款

  

 

  妨害5—10株以下植物正常生长,

  

 

  拒不改正,处1百元—2百元的罚款

  

 

  妨害10株以上植物正常生长

  

 

  拒不改正,处2百元—3百元的罚款

  

25

  

 

  对停放车辆、烧烤、露营的,饲养、敞放家禽家畜等毁损绿地的处罚种植农作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四项至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毁损绿地面积在5㎡以下的

  

 

  拒不改正,处50元—1百元的罚款

  

 

  毁损绿地面积在5—10㎡的,

  

 

  拒不改正,处1百元—2百元的罚款

  

 

  毁损绿地面积在10㎡以上的

  

 

  拒不改正,处2百元—3百元的罚款

  

26

  

 

  对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四项至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种植农作物面积5㎡以下的

  

 

  拒不改正,处50元—1百元的罚款

  

 

  种植农作物面积5—10㎡的

  

 

  拒不改正,处1百元—2百元的罚款

  

 

  种植农作物面积10㎡以上的

  

 

  拒不改正,处2百元—3百元的罚款

  

27

  

 

  对偷盗树木花草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偷盗树木花草价值在300元以下的

  

 

  拒不改正,处3百元—5百元的罚款。

  

 

  偷盗树木花草价值在300元—1000以下的

  

 

  拒不改正,处5百元—8百元的罚款。

  

 

  偷盗树木花草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1600元以上移送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法处罚),

  

 

  拒不改正,处8百元的罚款。

  

28

  

 

  对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

  

 

  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擅自设置营业摊点面积在5㎡以下的、擅自设置广告设施1㎡以下的

  

 

  拒不改正,处3百元—5百元的罚款。

  

 

  擅自设置营业摊点面积在5—10㎡以下的、擅自设置广告设施1—5㎡以下的

  

 

  拒不改正,处5百元—8百元的罚款。

  

 

  擅自设置营业摊点面积在10㎡以上的、擅自设置广告设施5㎡以上的

  

 

  拒不改正,处8百元的罚款。

  

29

  

 

  对擅自弃土、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九项至十一项规定的,处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

  

 

  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擅自弃土、乱倒乱堆建筑垃圾占用绿地5㎡以下的,

  

 

  拒不改正,处赔偿金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擅自弃土、乱倒乱堆建筑垃圾占用绿地面积5—10㎡的

  

 

  拒不改正,处赔偿金1-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擅自弃土、乱倒乱堆建筑垃圾占用绿地面积10㎡以下的

  

 

  拒不改正,处赔偿金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0

  

 

  对未经许可搭建、修建房屋、围墙、围栏等建(构)筑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九项至十一项规定的,处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

  

 

  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未经许可搭建、修建房屋、围墙、围栏等建(构)筑物的占用绿地面积在5㎡以下

  

 

  拒不改正,处赔偿金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未经许可搭建、修建房屋、围墙、围栏等建(构)筑物占用绿地面积在5—10㎡以下

  

 

  拒不改正,处赔偿金1-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未经许可搭建、修建房屋、围墙、围栏等建(构)筑物占用绿地面积在10㎡以上

  

 

  拒不改正,处赔偿金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1

  

 

  对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九项至十一项规定的,处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

  

 

  及时改正,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损毁绿化设施的价值在5百元以下的

  

 

  拒不改正,处赔偿金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损毁绿化设施价值在5百—1千元的

  

 

  拒不改正,处赔偿金1-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损毁绿化设施价值在1千5百元以上的

  

 

  拒不改正,处赔偿金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2

  

 

  对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者位置,不涉及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者位置,不涉及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收取修复费用

  

 

  在居民小区里或者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位置)面积在2㎡以下的

  

 

  处1千元—4千元罚款

  

 

  在次干道或者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位置)面积在2—5㎡的

  

 

  处4千元—7千元罚款

  

 

  在居民小区里或者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位置)面积在5—10㎡的

  

 

  处7千元—1万元罚款

  

 

33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占地面积在5㎡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对个人处50元—1百元,对单位处以5百元—1千元罚款

  

 

  占地面积在5— 1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对个人处1—1百5拾元,对单位处以1千元—1千5百元罚款

  

 

  占用道路面积在 10㎡以上的或者二次以上违法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1百5拾元—1百元,对单位处1千元5百元—2千元罚款

  

34

  

 

  对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矿石(粉)、砂石、泥土、水泥、煤炭、混凝土、灰浆等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行为轻,主动消除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在50m以下的

  

处2千元—8千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在50—300m以内的

  

 

  处8千元—1万4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造成严重污染的;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300m以上的

  

 

  处1万4千元—2万元的罚款

  

35

  

 

  对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矿石(粉)、砂石、泥土、水泥、煤炭、混凝土、灰浆等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违规倾倒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矿石(粉)、砂石、泥土、水泥、煤炭、混凝土、灰浆等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违规倾倒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清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行为轻,主动消除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违规倾倒的物品在1 m³以下,对环境卫生影响较轻

  

 

  处以2千元罚款

  

 

  违规倾倒的物品在1—5 m³,对环境卫生影响较重的

  

 

  处以2千元—3千5百元罚款

  

 

  违规倾倒的物品在5 m³,对环境卫生影响较严重的

  

 

  处以3千5百元—5千元罚款

  

36

  

 

  对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地桩、水泥墩、停车位等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地桩、水泥墩、停车位等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自行改正,恢复原状的

  

 

  不予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清除的

  

 

  对个人处2—6百元罚款,对单位处1—3千元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或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重情节

  

 

  处个人6百元—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5千元罚款

  

37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广告设施面积10—20㎡,或者任一边边长超过4—8m,影响市容的;

  

 

  每处处2—8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面积20—50㎡或者任一边边长4—8m,影响市容的;

  

 

  每处处8千元—1万元4千元罚款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面积超过50㎡以上或者任一边边长超过8m,影响市容的

  

 

  每处处1万4千元—2万元罚款

  

38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造成损失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39

  

 

  对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重量在20kg以下的

  

 

  处以5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重量在20—50kg以下的

  

 

  处以5千元—2万5千元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重量在50kg以上的

  

 

  处以2万5千元—5万元罚款

  

40

  

 

  对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污染面积在20㎡以下

  

 

  处以5千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造成污染面积20—50㎡以下

  

 

  处以5千元—2万5千元罚款

  

 

  造成污染面积超过50㎡的

  

 

  处以2万5千元—5万元罚款

  

 

41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文件】《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 号) 附件 6:《四川省城市建设管理收费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事务时均按本办法缴纳费用。

  

 

  根据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就明确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8】59号)征收

  

 

  (一)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1.经营性占道:1.20元/ m².日;2.施工、堆码占道:1.00元/ m².日;3..临时建筑占道:0.80元/ m².日;

  (二)城市道路道路挖掘修复费

  1.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照重置价的130%收取.

  2.由挖掘施工单位自行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照重置价的30%收取.

  

 

42

  

 

  绿化异地建设费的征收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川财综[2015]32号规定,我局已经停止征收

  

   

43

  

 

  公园内占地费的征收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根据川财综[2015]32号规定,我局已经停止征收

  

   

4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东区、西区、仁和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攀价费【2007】115号)征收

  

 

  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6元/户. 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士兵除外)、学校(学生除外)、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暂住人口:2元/人.月

  3.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90元/吨;

  (2)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

  1商业网点(商场、商店、修理店)100m²(包100 m²)以下的0.9元/ m²..月,超过100m²的0.30元/ m².月;

  2茶楼、美容、美发、娱乐业0.9元/ m².月;

  3临时摊点、流动摊点1.00元/个.天;4宾馆、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5集贸市场、餐饮业1.20元/ m².月;

  6车站、港口、机场、停车场(点)200 m²(含200 m²)以下的0.9元/m².月,超过200 m²的0.30元/ m².月;

  7洗车场、站、点1.00 元/m².月;

  8生产企业100 m²(1200 m²)以下的0.60元/m².月,超过100 m²的0.30元/ m².月;

  以上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低于10 m²的按10 m²征收。

  

4.自收自运生活垃圾的45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

  

 

  下放区县

  

45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根据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7〕42号)征收

  

居民污水处理费0.95(元/m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含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等三类非居民生活用水) 1.40(元/ m³)

  

 

  由水务集团在缴纳水费时一并收取

  

46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东区、西区、仁和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攀价费【2007】115号)征收

  

建筑垃圾和渣土50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自收自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的10元/吨,按入场量或协议计收。

  

 

  下放区县

  

 

  

  备注:1.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2.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两种以上违法情节的,对违法情节属于不同阶次的,取较重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违法情节属于同一阶次的,在该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

审核: 张肖   责任编辑: 胡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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